第14届供暖、通风、空调、供水、管道、游泳池、环境与可再生能源国际展览会 —— Aquatherm® Tashkent 2026

6 - 8 十月 2026, 乌泽展览中心 NEC / 乌兹别克斯坦塔什干

消息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的决议

“关于发展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饮用水和污水处理系统的额外措施”

近年来,该国为向人民(主要是农村地区的人民)提供优质饮用水开展了大量工作。

供水和污水管网的建设和重建项目正在持续实施,包括通过“Obod qishloq”(繁荣村庄)和“Obod makhalla”(繁荣当地社区)方案。

然而,尽管采取了这些措施,饮用水供应和卫生领域仍然存在一些未解决的问题,阻碍了计划活动的实施。

特别是,造成水资源浪费和非生产性成本增加的原因之一是缺乏饮用水计量装置,以及统一的饮用水计量输入、存储、定期更新和在线监测系统。有关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所有必要信息。

供水网络和设施运行效率低下,以及实地固定资产现代化和升级项目缺乏可靠的资金,导致设备磨损严重,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定居点污水系统建设和在建公寓住宅的连通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现代管理形式和方法引进力度薄弱,人员潜力低,导致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无法有效管理和运营。

为了进一步提高供水和污水处理领域的服务质量、行业企业的效率,创造可靠的融资来源,包括吸引直接投资(主要是外国投资)以及发展公私合作伙伴关系:

1. 确定供排水系统进一步发展的优先方向:

分阶段引进国外供水和污水企业管理和运营的先进经验,包括公私合作模式;

引进现代信息和资源节约技术,提供供水和污水领域的核算和监测,为共和国所有消费者配备现代化的饮用水计量装置;

在饮用水供应设施的同时设计、建设和改造污水处理设施,以确保住宅小区建设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包括使用当地的清洁设施;

通过制定新的关税政策,确保饮用水生产和销售的全部成本回收,加强供水和污水处理企业的财务可持续性,这有助于吸引私营部门管理和运营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完善供水卫生领域专门人才培训、再培训和进修制度。

2.住房和公共服务部会同经济部、财政部等部门,在国际顾问的协助下,于2019年9月1日之前,确保供水和污水处理发展概念草案向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提交了《2020-2024年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工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构想”),其中规定:

全面分析供水、污水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

提供饮用水和卫生服务的目标;

让私营部门参与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和运营;

提高行业投资吸引力的措施,吸引直接投资,特别是外国投资;

引进先进的信息和通信技术和创新解决方案,以及现代饮用水计量装置。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投资委员会和财政部应在两个月内确定概念草案制定的具体资金来源,并寻求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金融组织的技术援助。

3. 批准:

由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预算框架内集中资本投资的限制,根据附录1.1-1.15,2019年实施的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的目标计划和网络时间表;

2019年实施的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金融组织参与的供水、污水设施建设和改造目标计划及管网进度表,见附件2.1-2.2。

4. 应当考虑到的是,根据 2017 年 2 月世界银行考察团的结果,世界银行确认将“项目”项下第 4869-UZ 号信贷的截止日期延长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在国际开发协会的参与下,改善锡尔河地区巴亚乌特、哈瓦斯、米尔扎阿巴德、萨尔多巴和阿卡丁地区中心和农村住区的供水”,经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8 月 28 日令批准, 2011年,第1610期。

同意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住房和公共服务部、财政部、国家投资委员会关于延长项目实施期限至2019年6月30日的提议。

5. 免除法人实体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非居民因在项目框架内提供工程和服务而获得的法人实体所得税:

“达姆霍吉 (Damhoji) 地区间输水管道的现代化改造,与纳沃伊和布哈拉地区的区域中心相连。重建泰尔梅兹污水系统”,经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2010 年 4 月 16 日第 1324 号)批准;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于 2010 年 7 月 30 日批准“重建浩罕市和安集延市的供水和污水系统以及费尔干纳市、马尔吉兰市和里什坦地区中心的供水系统” .1378.

6. 确定因提供税收优惠而释放的资金数额是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对实施本决议第5段所述项目的捐款。

七、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清洁饮用水”基金会改制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供水排水系统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委托其承担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融资方案和项目的额外任务。

该基金的初始资本为 2.481 亿美元,来源如下: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2019年国家预算框架内的集中资本投资,用于供水和污水管网的建设和现代化,相当于1.318亿美元;

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金融组织优惠贷款——金额9560万美元;

2019 年初确定的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预算、各地区预算、塔什干市预算的自由余额相当于 2070 万美元。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投资委员会应在2019年4月1日之前采取措施吸引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为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重建提供资金。

8.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

在一个月内批准基金资源设立和使用程序的规定,规定为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重建提供综合融资的方法;

允许通过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信息系统开设的基金会国库个人账户为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重建项目提供融资。

9. 住房和公共服务部会同国家投资委员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公私合作发展局、地区和城市管理部门:

在两个月内采取措施,在外国顾问的参与下,以公私伙伴关系的方式实施塔什干市供水和污水处理系统现代化和管理项目;

根据在瑞士联邦政府赠款参与下在安集延、纳曼干、锡尔河和费尔干纳地区实施的试点项目,在 2019 年 4 月 1 日之前,向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提交提案,分发这一经过验证的项目其他农村地区供水、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运营方式;

2019 年 7 月 1 日之前,准备必要的文件并举行招标,以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将供水和污水系统转移到撒马尔罕、布哈拉、纳曼干和卡尔希等城市。

十、住房和公共服务部会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在研究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在三个月内向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提出有效利用的建议在公私合作条件下,处理污水处理厂中形成的残余污泥。

11. 对在供水和污水处理领域签订公私合作协议的法人实体,自相关协议签署之日起3年内免缴:

所有类型的税收和强制性付款,但单一社会付款除外;

进口非共和国生产的设备、零部件、备件和材料的海关付款(清关费除外),按照规定方式形成的清单。

十二、财政部、经济部、住房和公共服务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于2019年4月1日之前向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提交关于组建程序的条例草案,宣布(批准)和制定供水和污水处理服务的监管价格(关税),规定消费者的关税必须涵盖提供服务的全部成本,并考虑发展成本和现代化供水和污水处理服务污水处理企业。

十三、在制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未来几年的国家发展计划时,国家投资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公共服务部应提供预算资金,用于开展供水和水利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金融组织参与实施的污水处理项目。

14.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水务部、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部长会议、各地区和塔什干市政府优先将天然水库和人工水库的水资源供应给供水和污水处理企业,前提是有保证借记水储备。

15.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地质和矿产资源委员会应确保执行:

本决议批准的2019年目标计划中包括确定城市、中心城区和农村住区供水水源的水文地质工作;

2020年饮用水供应和污水系统建设和改造规划中的水文地质工程按照附件3进行。

16.禁止在未进行水文地质工程并获得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地质和矿产资源委员会关于饮用水地下水供应情况的相关结论的情况下建设供水设施。

十七、同意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住房和公共服务部和财政部关于:

对污水处理服务征收特别附加费,其数额由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部长会议、塔什干市地区和城市管理部门与地区金融机构协调批准;

在四个跨地区分公司的基础上,在全国所有地区(塔什干市除外)成立国家单一企业“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公司”的地方部门,以确保有针对性的计划的协调和实施2019年及以后年度供水、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由基金承担。

确定:

a) 污水处理服务费特别补贴金额为:

专款专用收入,在计算各类税费和其他应缴税款时不计入计税基础,也不反映在供水卫生企业财务报表中;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住房和公共服务部住房和公共产业发展基金的额外资金来源;

b) 自2019年1月1日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与污水排放有关的环境污染和废物处置补偿费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住房和公共服务部收取,分配如下:

74% 归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住房和公共服务部住房和公共服务发展基金;

26%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共和国预算。

18. 审计院会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检察院在两个月内对会计制度、纳税人全覆盖以及确定废水超标排放的收费标准,并提出改进该领域立法和执法系统实践的建议。

19.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住房和公共服务部:

a) 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一起:

2019年6月1日前,确定2019-2021年购买现代饮用水表及相关设备的资金来源;

2019年7月1日前,确保批准2019-2021年居住区和供水设施现代饮用水计量设备安装时间表;

b) 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下属公私伙伴关系发展机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投资委员会、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部长会议、各地区政府合作和塔什干市直至 2019 年 7 月 1 日,以确保:

编制关于实施公私伙伴关系投资项目的建议,以实现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现代化、有效管理和运营,包括安排当地处理设施;

谈判并形成一份合格私营运营商公司(私营合作伙伴)的公开名单,目的是让它们按照公私伙伴关系的条款进一步参与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当地处理厂)的管理和维护。乡下地方。

c) 与高等和中等专业教育部、劳动和就业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建设部、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部长会议、塔什干地区和城市霍基米亚特合作,在三几个月内,向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提出完善供水、污水企业人员培训、再培训和高级培训体系的提案,包括在外国高等教育机构开设专门从事培训的分校(联合学院)提供供水及污水处理服务;

d) 与财政部下属的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发展机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建设部、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部长会议、三地地区政府和塔什干市政府联合月份期间:

向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提交关于在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营领域缔结公私伙伴关系协议程序的条例草案,同时规定制定供水和污水处理费服务不低于相关公私伙伴关系协议规定的水平;

制定和批准为包括农村地区在内的供水和污水处理系统提供服务的私营运营商公司(私营合作伙伴)的法规和选择机制、示范合同和协议草案、公私伙伴关系协议中规定的技术和财务指标以及参数他们活动的效率;

e) 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土地资源、大地测量、制图和国家地籍国家委员会、国家投资委员会、财政部、信息技术和通信发展部合作,为期三个月制定实施单一地理信息系统的“路线图”,确保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所有必要信息的输入、存储、定期更新和监测。

20. 对以下人员施加个人责任: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第一副总理拉马托夫 - 严格控制并及时全面执行本决议规定的措施;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副总理霍尔穆拉多夫 - 确保及时开发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金融组织吸引的资金,并在饮用水供应和卫生领域寻找潜在投资者并吸引外国直接投资;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副总理库奇卡罗夫 - 确保及时为本决议规定的项目提供资金,并按照以下条件高质量发展饮用水供应和卫生领域项目实施机制公私伙伴关系;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住房和公共服务部部长 M. Saliev - 确保及时制定、协调和批准本决议规定的项目文件、建设和调试设施。

21. 住房和公共服务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在两个月内向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提交对本决议所产生的立法进行修改和修正的提案。

22.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理阿里波夫、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办公厅主任 Z.尼佐米迪诺夫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副顾问负责执行本决议。乌兹别克斯坦 B.Mavlonov 和 G.Saidova。

SH.MIRZIYOEV,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塔什干市,2018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