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的决议
近年来,该国为向人民(主要是农村地区)提供优质饮用水开展了重大工作。
供水和污水网络的建设和重建项目正在持续实施,包括在“Obod Kishlok”和“Obod Mahalla”计划的框架内。
然而,尽管采取了这些措施,饮用水供应和卫生领域仍然存在一些未解决的问题,阻碍了计划活动的实施。
特别是,水资源浪费和非生产性成本增加的原因之一是缺乏饮用水消耗计量装置,以及提供所有必要信息的输入、存储、定期更新和在线监控的统一系统关于供水和污水系统设施。
供水网络和结构运行效率低下,以及地面固定资产现代化和更新项目缺乏可靠的融资,导致设备和机械的严重磨损,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人口稠密地区污水处理系统的建设以及在建公寓楼与污水系统的连接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现代管理形式和方法实施不力,人力资源不足,无法有效管理和运营供水和污水设施。
为了进一步提高供水和污水处理领域的服务质量、行业企业的效率、创造可靠的融资来源,包括吸引直接投资(主要是外国投资)以及发展公共投资,私人伙伴关系:
1.确定进一步发展供水和污水处理系统的优先领域:
逐步引进国外在供水和污水企业管理和运营方面的先进经验,包括公私合营的经验;
引进现代信息和资源节约技术,确保供水和污水处理领域的核算和监测,为共和国所有消费者配备现代饮用水表;
与饮用水供应设施同时设计、建造和重建污水处理设施,以确保住宅区建设期间的卫生要求,包括使用当地处理设施;
通过制定新的关税政策,确保饮用水生产和销售成本完全自给自足,促进私营部门参与供水和污水处理的管理和运营,加强供水和污水处理企业的财务可持续性设施;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完善给排水领域专门人才的培训、再培训和进修制度。
2. 住房和公共服务部与经济部、财政部和其他部门一起,在国际顾问的参与下,于 2019 年 9 月 1 日之前,确保供水和公共服务发展概念草案向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提交《2020-2024年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污水处理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构想》),规定:
给排水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综合分析;
为民众提供饮用水和污水处理服务的目标指标;
让私营部门参与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和运营;
采取措施提高该行业的投资吸引力,吸引直接投资,特别是外国投资;
引进先进的信息和通信技术和创新解决方案以及现代饮用水表。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投资委员会和财政部将在两个月内通过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金融组织的技术援助确定概念草案制定的具体资金来源。
3. 批准:
根据附录1.1-1.15,2019年实施的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重建的目标计划和网络时间表,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预算内集中资本投资的限制为代价;
2019年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金融组织参与的供水和污水设施建设和改造的目标计划和网络时间表,按照附录2.1-2.2。
4. 请注意,根据 2017 年 2 月世界银行考察团的结果,世界银行确认将“改善水资源”项目的第 4869-UZ 号贷款截止日期延长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2011年8月28日决议批准,在国际开发协会的参与下,向Syrdarya地区的Bayaut、Khavast、Mirzaabad、Sardoba和Akaltyn地区的区域中心和农村定居点供应物资”。 PP-1610。
同意住房和公共服务部、财政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投资委员会的提议,将项目实施期限延长至2019年6月30日。
5.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人实体-非居民免征法人实体在项目框架内开展工作和服务所获得的利润税:
“连接纳沃伊和布哈拉地区中心的区域间 Damkhoja 输水管道的现代化。重建泰尔梅兹污水处理系统”,经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 2010 年 4 月 16 日第 PP-1324 号批准;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决议于 2010 年 7 月 30 日批准“重建浩罕市和安集延市的供水和污水系统以及费尔干纳市、马尔吉兰市和里什坦地区中心的供水系统”编号 PP-1378。
6. 确定因提供税收优惠而释放的资金数额是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对实施本决议第5段规定的项目的捐款。
七、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清洁饮用水基金改名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供排水系统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下拨它还承担了为污水设施建设和重建的融资计划和项目的额外任务。
该基金的初始资本为 2.481 亿美元,来源如下: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2019年国家预算集中资本投资,用于供水和污水网络的建设和现代化改造,相当于1.318亿美元;
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金融组织优惠贷款——金额9560万美元;
2019 年初确定的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预算、地区预算和塔什干市预算的自由余额相当于 2070 万美元。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投资委员会应在2019年4月1日前采取措施吸引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为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重建提供资金。
8.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
一个月内批准基金资金设立和使用程序规定,规定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综合融资制度;
允许通过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信息系统开设的基金国库个人账户为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重建项目提供融资。
9. 住房和公共服务部、国家投资委员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公私合作发展局、各地区和塔什干市政府:
在两个月内采取措施,在外国顾问的参与下,以公私伙伴关系的方式实施塔什干市供水和污水处理系统现代化和管理项目;
根据在安集延、纳曼干、锡尔河和费尔干纳地区实施的试点项目并获得瑞士联邦政府的赠款,在 2019 年 4 月 1 日之前,向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提出关于传播该项目的建议其他农村地区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和运营的成熟形式;
到 2019 年 7 月 1 日,准备必要的文件并举行竞赛,以公私伙伴关系的形式移交撒马尔罕、布哈拉、纳曼干和卡尔希等城市的供水和污水处理系统的管理权。
十、住房和公共服务部会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在研究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在三个月内向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提出有效利用污水处理厂中形成的残留污泥,按照公私合作伙伴关系。
11. 在供水和污水处理领域签订公私合作协议的法人实体,自相关协议签署之日起3年内,免缴以下费用:
除统一社会缴款外的所有类型的税收和强制性缴款;
进口非共和国生产的设备、部件、备件和材料的海关付款(清关费除外),按照规定方式列出的清单。
十二、财政部、经济部、住房和公共服务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于2019年4月1日之前向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提交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批准程序的条例草案。供水和污水处理服务的监管价格(关税)的形成、宣布(批准)和确定,其中规定了消费者的关税必须涵盖提供服务的全部成本并考虑到成本的程序发展和现代化供水和污水处理企业。
13. 国家投资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公共服务部在制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未来几年国家发展计划时,为实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提供预算资金供水和污水处理,由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金融组织参与实施。
十四、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水利部、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部长会议、各地区和塔什干市应优先向供水和污水处理企业供应天然水库和人工水库的水资源。在有保证的水储备借方的情况下。
15.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地质和矿产资源委员会确保执行:
水文地质工作,确定向城市、区域中心和农村住区供水的水储备,纳入本决议批准的 2019 年目标计划;
根据附件3,在2020年饮用水供应和污水系统建设和改造规划框架内开展水文地质工作。
16. 禁止在未进行水文地质工作并获得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地质和矿产资源委员会关于饮用水地下水供应情况的适当结论的情况下建设供水设施。
十七、同意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住房和公共服务部和财政部关于:
对污水处理服务征收特别附加费,其数额由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部长理事会、地区霍基米亚特市和塔什干市与地区财政当局协商批准;
在四个跨地区分公司的基础上,在全国所有地区(塔什干市除外)成立国家单一企业“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公司”的地方部门,以确保协调和实施有针对性的目标2019 年及以后年份的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重建计划,费用由基金承担。
确定:
a) 污水处理服务特别附加费的金额为:
目标收入,在计算各类税费和其他强制性付款时不包含在税基中,也不反映在供水和污水处理企业的财务业绩表中;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住房和公共服务部住房和公共服务发展基金的额外资金来源;
b) 自2019年1月1日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下水道排放的环境污染和废物处置补偿金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住房和公共服务部征收,并分配如下:
74%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住房和公共服务部住房和公共服务发展基金;
26%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共和国预算。
18. 审计院与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一起,在两个月内对会计制度、付款人覆盖面的完整性以及确定超额废水排放的收费数额,并提出改进该领域立法和执法实践的建议。
19.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住房和公共服务部:
a) 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一起:
2019年6月1日前,确定2019-2021年采购现代化饮用水表及相关设备的资金来源;
到2019年7月1日,确保批准2019-2021年定居点和供水设施现代饮用水计量装置的安装时间表;
b) 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下属的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发展机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投资委员会、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部长会议、各地区的霍基米亚特塔什干市在 2019 年 7 月 1 日之前确保:
编写关于执行公私伙伴关系投资项目的建议,以实现供水和污水处理系统的现代化、有效管理和运营,包括当地处理设施的安排;
进行谈判并形成合格私营运营商公司(私营合作伙伴)的公开名单,以期它们进一步按照公私伙伴关系条款参与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农村地区当地处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c) 与高等和中等特殊教育部、劳动和就业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建设部、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部长会议、地区和塔什干市政府一起,三个月内,向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提交关于完善供水和污水处理企业人员培训、再培训和高级培训体系的提案,包括开设专门从事以下领域的外国高等教育机构分院(联合学院)培训提供供水和污水处理服务的人员;
d) 与财政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建设部、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部长会议、各地区和塔什干市的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发展机构一起三个月:
向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提交关于在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营领域缔结公私伙伴关系协议程序的条例草案,并规定制定供水和污水处理费率服务不低于相关公私伙伴关系协议确定的水平;
制定和批准监管文件和选择私营运营商公司(私营合作伙伴)为供水和污水处理系统(包括农村地区)提供服务的机制、标准合同和协议草案、公私伙伴关系协议中规定的技术和财务指标,以及其活动有效性的参数;
e) 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土地资源、大地测量、制图和国家地籍国家委员会、国家投资委员会、财政部、信息技术和通信发展部一起,在三个月内制定一个实施统一地理信息系统的“路线图”,该系统提供供水和污水系统设施所有必要信息的输入、存储、定期更新和监测。
20. 将个人责任分配给: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第一副总理拉马托夫 A.Zh. – 严格控制,确保及时、完整地执行本决议规定的措施;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副总理霍尔穆拉多夫– 确保及时支付来自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金融组织的吸引资金,以及在饮用水供应和污水处理行业寻找潜在投资者和吸引外国直接投资;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副总理 D.A. – 确保及时为本决议规定的项目提供资金,并高质量发展在公私伙伴关系条件下实施饮用水供应和污水处理领域项目的机制;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住房和公共服务部部长 M.Kh. Saliev – 确保及时制定、协调和批准本决议规定的项目文件、设施的建设和调试。
21. 住房和公共服务部与其他有关部门在两个月内向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提交对本决议所产生的立法进行修改和补充的建议。
22. 本决议的执行工作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理 A.N.阿里波夫、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办公厅主任 Z.Sh.Nizomiddinov 负责。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副顾问 马夫洛诺夫 B.M.和赛义多夫 G.K.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米尔济约耶夫
塔什干市,2018 年 11 月 30 日。